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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停招被教育部二次解散校產充公 大同商職爭權益豁出去將聯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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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停招被教育部二次解散校產充公 大同商職爭權益豁出去將聯合訴訟

12月. 30, 2022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任禮清、郭政隆/嘉義報導】教育部於今年6月8日曾宣告嘉義大同商職、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以及高美醫專停招,依循私立學校法解散六所私立高中,幾所學校進行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或改辦程序,卻在12月18日突然再被「再次」解散,嘉義大同商職董事會原本12月27日可結束清算程序,如今卻面臨蠻橫被迫校產充公,30日聯合退場私校發表不滿舉措紊亂援法失據程序瑕疵,對法律爭議將聘請提起行政救濟。

嘉義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於30日聯合退場私校的雲林縣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臺南市華濟永安高級中學董事郭怜蘭到場,共同聲明教育部一意孤行搞黑箱,私校為爭權益豁出去,不畏強權聯合大反彈槓上教育部私校,指控教育部吃相難看,完全置私校權益不顧,不滿教育部行政程序紊亂,二次宣告解散私校的針對性,蠻橫意圖侵占數千萬現金,要將校產霸佔充公。退場私校為求生存、活路、爭取公道、真理,將聯合聘請委任律師楊英杰、蔡宛緻、張世明、陳奕璇、陳中為等提起必要訴訟,首先將提出訴願爭取權益。

▲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右一)聘請律師群聲明教育部重大行政程序瑕疵,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與民爭利且吃相難看。
(圖/記者任禮清攝)

委任律師楊英杰聲明指出,教育部匆促再次命令私校解散的作法,讓原本依照私校法第74條清算賸餘財產已近尾聲的大同商職受害最為嚴重,原本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大同商職董事會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六千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卻臨時「改依」退場條例21條規定「重命」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退場基金及公家機關,明顯侵害私校法賦予大同商職之自主權,先前所為清算形同無實益,據此所生額外支出、費用及成本亦形同浪費,無端造成大同商職嚴重損失。

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聲明,教育部此重大行政程序瑕疵,不僅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與民爭利且吃相難看,將各校視為退場條例之「白老鼠」,恣意侵害私立學校權利,已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竟對其大費周章所推動的私校退場機制異常陌生,並且舉措紊亂讓私校無所適從,教育部應該為此負責。

黃揆元則指出,雲林縣益新工商原計畫改辦作為阿茲罕默村,陸續提出改辦計畫書給教育部,被退了四次,於11月18日才回函不予同意,如今突然於12月18日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議程結束立即改依退場條例「再次」解散,改辦計畫將變成校產充公,認為相當不合理。

郭怜蘭則說明,臺南市華濟永安高級中學董事會從沒放棄復辦,董事會多次召開會議積極尋求可行方案,如今卻被教育部貿然再次宣布解散,批評教育部的作為侵占私人財產,將與權益受損私校共同提出救濟、訴訟。

▲對原本依法規清算的私校校產卻面臨被充公,嘉義大同商職、雲林縣益新工商及臺南市華濟永安中學聘請律師出席聲明爭權益。
(圖/記者任禮清攝)

律師群指出,教育部臨時召集開會,會後三天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後續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事宜,且新函令溯及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6月8日生效,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原本今年6月8日教育部,以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命各校解散,近日又匆促改依今年施行之退場條例重新命其解散。如此作法令人難以想像,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竟對其大費周章所推動私校退場機制異常陌生,且舉措紊亂,更讓退場私校無所適從,僅能配合演出,淪為教育部行政程序瑕疵的遮羞布,教育部應該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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