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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可以禁止養寵物嗎?鄰居的寵物一直隨地大小便怎麼辦?【吳于安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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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傳媒

11月. 29, 2021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社區管委會可以禁止養寵物嗎?鄰居的寵物一直隨地大小便怎麼辦?】

案例一:剛搬進裝潢好的房子,卻被鄰居說本大樓規定不能養寵物,這種「規定」有效嗎?

案例二:已經養了寵物若干年,大樓規約才訂定禁止養寵物,那我的寵物該怎麼辦?

近年來,家庭中眷養寵物的比例逐漸提升,毛小孩也成為每個家庭中的一份子,但是你有想過嗎,社區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到底可不可以限制或禁止住戶飼養寵物?我花錢買的房子,為什麼管委會可以限制我不能夠養寵物?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社區大樓中,被很多人稱為「惡法」的這個規定,以及住家大樓未來如果通過不能養寵物的規定,自己家裡的毛小孩應該怎麼辦?

一、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禁止我養寵物嗎?
二、我在規約頒布前就已經飼養,我的寵物會怎麼樣嗎?
三、如果鄰居一直放任他的寵物隨地大小便怎麼辦?

一、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禁止我養寵物嗎?

社區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本身,並沒有辦法隨便頒布公告或規定,就直接限制住戶不得豢養寵物。但是如果是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制定的「規約」,住戶同意把禁養寵物的條文寫進該社區大樓規約的話,那麼此社區大樓就有禁養寵物的效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這一項就有說到,若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依其規定。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白話來說,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大樓的住戶單方面或擅自張貼公告表示不能飼養寵物,是沒有任何效力的。並且,只要規約上面沒有載明清楚,該社區大樓就算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都同意禁養寵物,此決議也沒有效。

總結來說,若要立約禁止飼養寵物,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修改,且載明在規約上,這兩種形式缺一不可,禁止養寵物的效力才生效。

所以像本文的案例一:「剛搬進裝潢好的房子,卻被鄰居說本大樓規定不能養寵物,這種「規定」有效嗎?」

若鄰居指的「規定」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且寫在規約內的規定,那規定就有效,如果只是普通貼在樓梯內或公告欄的「規定」,那就無效。

至於什麼是【規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說明,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二、我在規約頒布前就已經飼養,我的寵物會怎麼樣嗎?

一般來說,新法律制定不溯及既往,所以若是養寵物在前,訂規約在後,那麼原本就養的寵物並不受規約規範,但是住戶就不能夠再飼養新的寵物了。

若有類似情形,像本文的案例二:「已經養了寵物若干年,大樓規約才訂定禁止養寵物,那我的寵物該怎麼辦?」

建議可以跟管委會報備、登記,或留存其他可做為該寵物是本來就已經豢養的證明或證據(以防日後有任何紛爭)。

另外也建議要買房的民眾,若有飼養寵物,都先詢問看看仲介或管委會,該社區有沒有類似禁止的規約,若是規約訂定在前,入住在後,那麼可能該條文就會影響到家裡的毛小孩,另外租房的民眾,除了要注意社區有沒有規定外,若房東有禁止,那麼也須遵守租賃合約的條文。

三、如果鄰居一直放任他的寵物隨地大小便怎麼辦?

前面說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前段: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鄰居若對他的寵物放養造成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的疑慮的話,可以請管理委員會處理,現今家庭飼養寵物的比例極高,各社區大樓也很常見會自訂「飼養動物管理辦法」來規範寵物行為。

若經管委會勸阻或行為不改善,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五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相關罰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最重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果妨礙行為沒有改善的話,是可以連續處罰的。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不管是能不能養寵物,或寵物若造成社區大樓衛生或安全的危害,都是有法律依據規範的,飼養寵物除了要注意毛小孩的健康發展,也不要忘了要遵守所居住社區大樓規範的規章喔。

飼養寵物除了要注意毛小孩的健康發展,也不要忘了要遵守所居住社區大樓規範的規章喔
飼養寵物除了要注意毛小孩的健康發展,也不要忘了要遵守所居住社區大樓規範的規章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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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資料來源:WinNews-威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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